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公共基础与社会科学系主要负责同志、各学系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学院派纪检委员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系评审小组
由各学系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学系学生工作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具体名单由各学系确定并报学生处备案。各学系纪检委员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结合学院下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审,评审以票决形式进行,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系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情况及材料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