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 〕19 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管奖助学金工作同志、各系主任、各系党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组织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系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各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系评审小组下设年级/专业评审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了解递交申请学生的申请内容,核实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900元,资助面平均占总资助人数的30%;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面平均占总资助人数的40%;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资助面平均占总资助人数的30%。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两个月,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9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3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7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各系评审小组根据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困难分数,结合学院下发的评选名额进行基层审核推荐,提出系级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3),连同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资助学生手中。每月25日为国家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十三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