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军事设施秘密类
发布人: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04-29   浏览次数:1658

      案例1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李某某,早年到某市打工。李在使用QQ上网聊天时结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方的金钱诱惑下,为对方订购大量仅限内地发行的军事刊物,并且还按对方的指使,对我军港和空军机场进行观测和拍照,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给对方

李某某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案例3

陈某,某外企公司总经理,长期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保持密切关系。根据对方提供的标记目标,多次赴重要军事目标和沿海港口进行实地拍摄,通过手机向境外实时回传所拍照片。经鉴定,陈某所拍照片涉及部队重要军事设施,属于军事秘密。陈某通过向境外提供军事情报收受间谍经费上万元,并使用化名进行签收

陈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案例4

吴某,曾在国内各大兼职、招聘网站发布求职简历。20137月,吴某被境外间谍嫌疑人员网上勾联策反,开始对我军用机场、部队驻地和训练场等军事目标开展预警观测情报的搜集,先后将120多张图片及相关描述文字材料经过压缩加密后报送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并获取间谍活动经费3800

吴某因犯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

      案例5

吴某,某大学在校生,在网上寻找兼职时,被伪装成军事网站编辑的境外间谍拉拢。在金钱的诱骗下,吴某根据对方要求,多次实地拍摄某沿海军港停泊军舰情况,发送给对方。20153月,吴某在听取了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的《反间谍法》宣讲后,深受触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于是投案自首。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吴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有自首和悔改表现,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案例6

莫某某,无业人员。莫某某通过微信被境外间谍人员勾联,按照对方指示,提供了大量关于某部队航空兵机场的战机型号、起降时间、挂弹状态、周边军事设施建设等情况。后期,在境外间谍人员指挥下,莫又发展了同村村民前往某军事基地,拍摄、提供了军舰编号、进出港时间等多张照片。国家安全机关已依法将莫某某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7

陈某,某市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陈某长期与境外间谍人员联系,按照对方要求,多次前往上海、宁波等地对涉东海军事目标进行实地观察、手机拍摄,并将照片和照片坐标发送给境外间谍人员。2014年,陈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

      案例8

雷某某,务工人员。2015年,雷某某在某涉密国防工程建设中从事装载机驾驶。工作期间,使用手机非法拍摄工程建设现场照片30余张、视频4段。离开国防工程建设工地后,雷将拍摄的照片传至互联网,引起网络热议。2016年,雷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

 

    启示: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围绕我国国防军事设施实施窃密的活动逐步增多,他们大多通过网络虚拟身份,以兼职、交友为幌子,利用金钱收买、感情拉拢、威逼胁迫等方式,发展策反境内人员为其搜集、提供情报信息。军事设施周边居民甚至是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保守军事设施秘密人人有责。依法维护军事设施安全的关键之一,就是每个公民都要从自己做起,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法律义务,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上网、与境外人员接触交流时,提高警惕,坚守底线,抵制诱惑,防止被境外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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